成立集團公司應當由母公司提出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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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區域: | 北京 | 
| 服務項目: | 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 
| 保障服務: | 簽訂合同不成功退款 | 
| 單價: | 面議 |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3:55 |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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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團母公司不需要做變更。成立集團公司應當由母公司提出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成立集團時,母公司的登記事項未發生變化,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