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務區域: | 北京 |
| 服務項目: | 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
| 保障服務: | 簽訂合同不成功退款 |
| 單價: | 面議 |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7:14 |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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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合伙企業的具體流程是:
1、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2、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注銷或不予注銷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