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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 發布時間: | 2025-11-04 16:14 |
| 最后更新: | 2025-11-04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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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A版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以下為A部分-勞工標準進行詳細解答:
A. 勞工
參與者承諾按照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維護員工人權,并給予其尊嚴和尊重。此規定適用于所有員工, 包括臨時工、外籍勞工、學徒、合同工、直接雇員和任何其他類型的員工。本準則在起草過程中參 考了部分公認標準(載于附件中),這些資料亦可作為附加信息的有用來源。
勞工標準為:
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受束縛(包括債務束縛)或受契約約束的勞工、非自愿或剝削性質的獄中勞工、 奴隸或販賣人口。這包括不得以威脅、暴力、脅迫、誘拐或勞工及服務欺詐等手段運輸、窩藏、招 聘、轉移或接收人員。對于員工在工廠內的行動自由及進出公司提供的場所,不應設立不合理的限 制。作為雇傭流程的一部分,在員工離開原籍國之前,必須以員工的母語向員工提供書面雇傭協議, 其中包括對雇傭條款和條件的說明。在員工到達接收國后,除了為符合當地法律和提供同等或 更好的條件而作出的變更外,不得改換或變更雇傭協議。所有工作均須出于自愿,員工可自由地隨 時離職或終止其雇傭關系。雇主和代理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或拒絕員工獲得他 們的身份證或移民文檔,如政府簽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除非法律要求保留此類證明。員 工無需為其受雇而向雇主或代理支付招聘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如果發現員工支付過任何上述費用, 應將該費用返還給員工。
2) 未成年員工在生產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術語“兒童”是指任何未滿 15 歲、或低于完成義務教育年齡, 或低于該國家/地區的最小就業年齡(以這三者中最大者為準)的任何人。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規 的、合法利用工作場所的學習計劃。不滿 18 歲的員工(未成年員工)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 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參與者應通過合理維護學生工記錄、對提供學生工的教育合作伙伴進 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并根據法律法規保護學生工權利,以確保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參與者應向所 有
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如當地法律未作規定,學生工、實習工和學徒工的工資應至少達到 履行同等或類似崗位的初級員工的工資水平。
3) 工作時間 商業實踐研究表明,員工過勞與生產力下降、離職率升高、傷病人數增加等情況明顯相關。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除非緊急或異常情況,每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不應 超過 60 小時。員工每七天應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資和福利 向員工支付的薪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在內的各 項法律。根據當地法律,應按高于正常小時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報酬。禁止將扣減工資作為 一種紀律處罰措施。每個記薪周期,應及時向員工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資單,該工資單應包含足夠信 息以能夠核算付出的勞動所得的報酬是否準確。使用臨時工、派遣工和外包工必須符合當地法律限 制。
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行為;亦不得 威脅要實施任何此類行為。應清楚制定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規程,并傳達給員工。
6) 不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全體員工不受騷擾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 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份、服軍役狀況、 受保護的遺傳信息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和雇傭過程中(如工資、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等)歧視員 工。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場所。不應強迫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 醫學檢查或體檢。
7) 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參與者應尊重所有員工自愿組建和加入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和平集會以及拒絕參 加此等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實踐公開交流溝通并表達看法 和疑慮,而無需擔心會受到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